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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購買權是什麼?法源、行使要件、時效、應附文件一次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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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23-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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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購買權是什麼?法源、行使要件、時效、應附文件一次看!

優先購買權是什麼?優先購買權法源依據為何?優先購買權對保持土地市場秩序效率非常重要,本文將說明優先購買權種類、行使要件與時效等,幫您了解法律規範並保護自身權益!

目錄

一、優先購買權是什麼?

「優先購買權」,又稱「優先承購權」或「優先承買權」,是指第三人根據合約或法律規定,面對財產轉讓情況時,有權根據預先約定的條件,優先購買該財產。換言之,當出賣人出售共有財產時,權利人有權以相同的條件優先購買該財產。在優先購買權行使後,出賣人和權利人可以根據相同條件正式成交,建立買賣契約。

簡單來說,「優先購買權」就是允許擁有該權利的人,能夠優先於他人購買該財產的權利。

二、優先購買權意義為何?為什麼會有優先購買權?

優先購買權的立法意旨在於限制共有人數的增加,或避免化共有為獨有的現象,使法律關係趨向單純以便管理土地,讓土地、不動產能夠被有效利用。

在社會上有許多來自於共有物件、地上權、法拍物件等的複雜問題,為了避免標到的法拍屋契約失效,或是財產價值受影響,我們必須要先了解該財產是否存在優先購買權,以及優先購買權的種類、時效及流程。

總結而言,優先購買權在不動產交易中扮演重要角色,它保障了特定權利人在財產轉讓過程中的地位,確保他們有機會在相同條件下優先購買該財產。透過這樣的制度,社會可以更有效地管理土地等不動產交易,同時也維護了市場的穩定性。

三、優先購買權的法源依據為何?

優先購買權是基於「民法」、「土地法」、「文化資產保護法」所訂定而成的權利,因此在不同關係上,包含共有關係、租賃關係、地上權關係,或其他關係,皆有不同的意義、法源依據與時效。

(一)共有關係

  1. 《民法第824條第7項》: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2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2. 《土地法第34-1條第4項》: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二)租賃與地上權關係

  1. 《民法第426-2第1項》: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2. 《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3. 《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4.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第1項》:耕地出賣或出典時,承租人有優先承受之權,出租人應將賣典條件以書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15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受者,視為放棄。
  5. 《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
    1. 出租耕地之承租人。
    2. 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
    3. 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三)其他關係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2條》: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所有權移轉前,應事先通知主管機關;其屬私有者,除繼承者外,主管機關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四、優先購買權可以分為哪幾類?

如同前面所述,擁有優先購買權的第3人,在出賣人將某一項物品售出之際,具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於「原買受人」而先行進行買受,而優先購買權又可分為約定優先購買權與法定優先購買權債權效力優先購買權與物權效力優先購買權

(一)約定優先購買權與法定優先購買權

此種類是基於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或「法律規定」而發生。

「法定優先購買權」的法律依據為《土地法第34-1條第4項》: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二)債權效力優先購買權與物權效力優先購買權

此種類是依據優先購買權是否能夠對抗「第3人」的效力來區分:

如果有對抗效力,即屬於「債權效力優先購買權」

《民法第426-2條第3項》:出賣人未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而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者,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

如果無對抗效力,則屬於「物權效力優先購買」

《土地法第34-1條》: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3分之2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五、優先購買權行使要件是什麼?

關於優先購買權行使要件,《土地法第104條》明文規定: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10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3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1. 必須對於基地有「設定地上權」、「典權」或是租賃關係存在。
  2. 必須有房屋建築。
  3. 基地或房屋必須要出賣。
  4. 出賣人必須與第3人締結買賣契約,並依照賣出給第,即可行使優先購買權。
  5. 賣出通知達10天內,必須要表示是否要行使優先購買權。
  6. 地上權、典權人或承租人同樣享有同樣條件優先購買權,但順序需要依照登記之先後順序來定。

六、優先購買權人順序為何?

優先購買權人資格與順序基於《地籍清理條例第12條》規定:

依前條規定代為標售之土地,其優先購買權人及優先順序如下:

  1. 以下相關人士:
  • 一、地上權人、典權人、永佃權人、農育權人。
  • 二、基地或耕地承租人。
  • 三、共有土地之他共有人。
  • 四、本條例施行前已占有達十年以上,至標售時仍繼續為該土地之占有人。

     2. 前項第1款優先購買權之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前項第1款優先購買權之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七、優先購買權時效:主張優先購買權的時機

涉及優先購買權時效性的情況,無論是共有關係、租賃關係、地上權關係,或其他文化財產關係,權利人欲行使優先購買權,皆必須在出售後「10天內」做出決定,確認是否選擇行使優先購買。若未在10天內做出表示,將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八、優先購買權人應附資料、文件有哪些?

款次

優先購買權人

應附文件

第1款

地上權人、

典權人、

永佃權人

1.申請書。

2.預繳相當於保證金價款之文件。

3.地上權人、典權人、永佃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但權利人已死亡者,應檢附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

謄本、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第2款

基地或耕地承租人

1.申請書。

2.預繳相當於保證金價款之文件。

3.承租人身分證明文件。

租賃契約書正、影本或經法院確定判決租賃關係之相關證

明文件(耕地三七五租約者,以鄉鎮市區公所之租約登記

資料為準。)

第3款

共有土地(建物)之他共有人

1.申請書。

2.預繳相當於保證金價款之文件。

3.他共有人身分證明文件。

但權利人已死亡者,應檢附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

謄本、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第4款

本條例施行前已占有達10年以上,至標售時仍繼續為該土地之占有人(即至少自民國87年6月使用該筆土地)

1.申請書。

2.預繳相當於保證金價款之文件。

3.占有人身分證明文件。

4.至標售時,占有已達10年以上且繼續占有事實之證明文件,如下所列各款文件之一:

(1)土地四鄰、村(里)長、土地共有人(含繼承人)等證明書及印鑑證明。

(2)戶籍謄本。

(3)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占有期間以現占有人之占有期間計;其為繼承或繼受占有

者,占有之期間得合併計算。

占有土地四鄰之證明人於占有人占有之始至標售時,需繼

續為該占有地附近土地之使用人、所有人或房屋居住者,

且於占有人占有之始已具有行為能力為限。

(註:上述證明書之(村)里長為現任者,得以(村)里辦公處印信及其印章為之,無須再附印鑑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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